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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拿 大 商 標 法 ( Trademark ) 詳 盡 報 告商 標 (Trademark ) 雖 然 個 人 可 以 申 請 註 冊 商 標 , 但 最 佳 方 法 是 尋 找 專 業 的 商 標 註 冊 代 理 人 或 律 師 代 為 協 助 ; 正 如 專 利 證 一 樣 , 整 個 程 序 比 較 複 雜 , 閣 下 可 在 黃 頁 分 類 中 查 閱 Trademark Agents -- Registered 及 Trademark Development and Searching。 在 申 請 前 最 好 是 到 商 標 局 作 一 次 註 冊 前 的 調 查 , 查 詢 有 否 相 同 的 註 冊 商 標 或 正 在 申 請 中 的 類 似 商 標 , 這 樣 做 法 , 可 節 省 日 後 申 請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。 一 般 商 標 註 冊 代 理 人 會 代 客 人 做 這 部 份 , 而 商 標 局 會 利 用 電 腦 由 三 百 萬 個 公 司 名 稱 及 商 標 中 列 出 五 頁 類 似 的 商 標 給 閣 下 查 閱 , 假 若 沒 有 相 同 的 , 客 人 可 進 一 步 交 由 專 利 局 官 員 作 一 次 人 手 的 調 查 。 一 切 調 查 均 沒 有 問 題 後 , 閣 下 可 進 行 以 下 的 步 驟 : (1)準 備 及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(Preparing and Filing an Application) ---在 加 拿 大 , 商 標 可 適 用 於 產 品 及 服 務 , 這 是 有 別 其 它 國 家 , 產 品 的 商 標 與 服 務 的 商 標 是 分 開 的 。 假 若 商 標 己 在 市 場 流 用 , 申 請 者 需 列 明 第 一 天 使 用 日 期 , 而 假 若 商 標 未 採 用 , 但 會 在 未 來 二 年 中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, 亦 需 列 明 將 會 使 用 的 日 期 , 通 常 商 標 官 員 會 要 求 圖 片 及 樣 版 存 入 申 請 表 中 。 (2)接 受 或 拒 絕 申 請 (Acceptance or Rejection of Application)----商 標 檢 察 員 會 查 閱 每 一 份 申 請 表 及 各 商 標 的 可 能 性 , 假 若 認 為 可 行 的 , 他 們 便 會 印 刷 在 Trademark Gazette中 , 分 發 給 圖 書 館 及 需 要 購 買 的 律 師 、 代 理 人 等 。 假 若 沒 有 人 反 對 這 建 議 中 的 商 標 , 商 標 局 的 官 員 便 會 發 出 一 份 商 標 證 明 書 (Trademark Certificate), 通 常 一 般 的 申 請 時 間 大 約 為 一 年 。 假 若 申 請 表 遭 受 反 對 , 申 請 人 可 有 權 再 次 審 核 或 提 出 上 訴 。 假 若 有 第 三 者 爭 辯 商 標 時 ,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和 解 或 法 律 程 序 與 第 三 者 解 決 這 商 標 問 題 。 而 當 申 請 人 批 准 後 的 三 年 內 , 申 請 人 仍 未 對 其 商 標 作 任 何 的 商 業 用 途 , 這 商 標 便 會 取 消 。 (3)費 用 及 申 請 成 本 (Fees and Filing costs)---費 用 多 少 最 主 要 是 閣 下 所 採 用 的 律 師 或 代 理 人 的 收 費 標 準 , 一 般 費 用 包 括 遞 交 申 請 表 大 約 為 加 幣 八 百 元 。 而 只 是 遞 交 , 費 用 多 少 則 視 乎 時 間 性 , 閣 下 可 與 Trademark Office或 Consumer and Corporate Affairs Canada查 詢 。 假 若 閣 下 需 要 申 請 加 拿 大 以 外 的 地 區 採 用 這 商 標 , 你 必 需 於 遞 交 加 拿 大 商 標 申 請 表 內 的 六 個 月 中 註 冊 申 請 。 而 與 專 利 證 一 樣 , 商 標 亦 可 為 轉 讓 或 暫 時 給 予 別 人 使 用 的 用 途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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