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 拿 大 版 權 法 (Copyright)詳 盡 報 告
版 權 的 主 要 意 思 是 擁 有 者 有 絕 對 權 力 去 採 用 自 己 的 工 作 或 批 準 別 人 去 使 用 。 一 般 來 說 , 版 權 包 括 印 刷 、 生 產 、 再 生 產 、 翻 譯 、 轉 變 、 廣 播 或 記 錄 等 工 作 。 版 權 亦 適 用 於 所 有 文 學 、 話 劇 、 藝 術 及 音 樂 工 作 上 , 這
包 括 書 本 、 寫 作 、 油 畫 、 雕 刻 、 攝 影 、 字 典 等 。 版 權 對 作 者 而 言 適 用 於 一 生 的 時 間 及 其 死 後 的 五 十 年 。
一 九 二 四 年 加 拿 大 開 始 有 其 版 權 法 例 , 雖 然 每 一 個 加 拿 大 公 民 可 自 動 地 取 得 其 創 作 的 版 權 , 但 亦 建 議 登 記 註 冊 , 因 為 一 旦 註 冊 後 , 便 會 發 給 證 書 以 予 證 明 閣 下 是 版 權 的 持 有 人 。 假 若 因 為 沒 有 註 冊 而 給 人 盜 用 其 創
作 , 盜 用 者 可 辦 稱 是 無 意 的 (因 沒 有 發 現 有 版 權 註 冊 的 記 號 O), 最 多 只 能 要 求 盜 用 者 停 用 , 至 於 金 錢 或 名 譽 則 無 需 負 責 。 加 上 假 若 產 品 或 服 務 已 取 得 版 權 , 在 出 售 或 租 借 給 別 人 時 亦 可 增 加 信 服 力 及 價 格 。
在 加 拿 大 每 一 個 人 均 可 註 冊 版 權 , 程 序 十 分 簡 單 , 只 需 要 到 Copyright Office或 任 何 一 間 Consumer and Corporate Affairs Canada分 行 取 得 申 請 表 格 ; 填 妥 後 , 大 約 二 個 月 內 便 會 收 到 註 冊 證 書 。 而 所 有 有 關 版 權 的 副 本 不 用 呈 交 給 版 權 局 。 但
在 加 拿 大 , 假 若 申 請 版 權 的 是 書 本 或 唱 片 、 錄 音 帶 等 , 必 需 在 印 刷 的 一 星 期 內 呈 交 二 本 書 本 的 版 本 及 一 份 唱 片 、 錄 音 帶 的 版 本 給 予 國 家 圖 書 館 。 正 如 專 利 證 、 商 標 一 樣 , 申 請 海 外 的 保 護 , 必 需 在 發 展 的 國 家 申 請
版 權 , 而 版 權 可 以 轉 讓 或 以 收 取 專 利 權 的 形 式 租 借 給 予 別 人 使 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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