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 何 購 買 專 利 事 業
其 實 專 利 事 通 常 分 開 二 大 類 , 第 一 類 是 專 利 家 將 其 公 司 產 品 的 各 字 、 商 標 及 徽 號 等 有 價 值 的 東 西 售 與 有 關 公 司 , 可 能 是 獨 家 的 或 非 專 有 的 牌 照 權 利 。 例 如 可 口 可 樂 公 司 授 予 某 些 製 造 商 採 用 其 公 司 標 誌 為 營 商 之 用 , 道 一 類 產 品 /貿 易 專 利 事 業 (Product / Trade Name Franchise business); 第 二 類 不 但 涉 及 產 品 , 商 標 等 問 題 , 還 包 括 市 場 開 拓 , 管 理 營 銷 等 方 面 , 例 如 麥 當 奴 漢 堡 包 、 二 十 一 世 紀 地 產 、 藥 房 及 超 級 市 場 等 , 這 一 類 為 生 意 形 式 (Business Format)。
在 加 拿 大 有 一 半 的 生 意 是 走 專 利 性 的 , 因 為 連 銷 性 關 係 , 無 論 知 名 度 及 產 品 方 面 , 均 比 一 些 自 行 經 營 的 生 意 為 佳 , 在 東 南 亞 部 份 國 家 及 香 港 仍 未 太 流 行 專 利 事 業 , 這 十 多 年 開 始 為 人 所 認 識 , 其 優 點 之 多 , 可 在 百 佳 、 惠 康 、 簿 餅 快 餐 店 等 中 領 略 得 到 。
作 為 一 個 投 資 者 , 購 買 一 間 專 利 性 生 意 來 做 必 需 了 解 其 中 利 與 幣 , 方 可 決 定 自 己 是 否 適 合 , 因 筆 者 曾 見 過 有 人 買 了 專 利 性 事 業 不 足 二 個 月 關 閉 , 亦 有 些 人 連 續 地 買 了 數 間 專 利 生 意 而 發 達 , 故 此 凡 涉 及 自 己 金 錢 及 時 間 , 均 需 慎 重 考 慮 。
從 專 利 生 意 的 開 創 人 來 說 , 專 利 業 的 優 點 如 下 :
(1) 業 務 可 迅 速 發 展 , 而 所 投 資 的 成 本 可 比 例 地 減 少 , 因 為 專 利 家 不 是 自 己 經 營 其 專 利 分 店 ;
(2) 業 務 經 營 是 由 購 買 者 負 賁 , 故 專 利 業 的 總 公 司 職 員 不 會 太 多 , 管 理 開 支 減 少 ;
(3) 利 潤 可 增 至 最 高 , 因 為 每 一 個 購 買 者 均 是 投 資 一 筆 金 錢 在 專 利 事 業 上 , 故 此 他 們 亦 希 望 儘 減 輕 成 本 , 增 加 收 入 ; 只 要 總 公 司 能 加 強 鼓 勵 及 宣 傅 方 面 , 相 對 自 己 的 利 潤 也 提 高 ;
(4) 專 利 家 可 得 到 更 多 優 惠 的 條 件 , 例 如 專 利 家 可 與 大 公 司 談 判 取 得 更 多 折 扣 或 服 務 , 節 省 大 量 廣 告 的 支 出 ;
(5)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人 仕 , 尤 如 專 利 家 的 經 理 , 經 過 數 年 的 建 立 與 及 與 新 買 家 加 入 , 鞏 固 專 利 家 的 生 意 網 絡 ;
但 同 樣 地 , 欲 成 為 專 利 家 亦 有 其 缺 點 , 例 如 :
(1) 一 個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的 人 猶 如 一 個 獨 立 的 生 意 家 , 這 與 聘 用 一 個 僱 員 不 同 , 不 滿 意 可 以 隨 時 辭 掉 , 故 假 若 專 利 家 與 購 買 者 大 家 關 係 不 好 , 會 帶 來 不 少 問 題 ;
(2) 假 若 專 利 家 發 展 太 急 速 , 會 引 起 經 營 及 管 理 問 題 , 而 假 若 專 利 事 業 家 本 身 沒 有 太 足 夠 的 信 譽 , 建 立 專 利 業 有 時 會 帶 來 反 效 果 , 例 如 有 機 會 將 本 身 的 公 司 拖 跨 , 減 少 利 潤 , 甚 至 對 簿 公 堂 ;
(3) 建 立 一 個 專 利 事 業 模 式 是 十 分 困 難 及 需 要 計 劃 週 詳 (這 包 括 合 約 、 營 業 政 策 、 培 訓 過 程 、 市 場 拓 展 等 ), 還 有 營 業 代 表 的 選 擇 , 這 些 一 切 均 是 一 個 極 重 要 的 投 資 ;
(4) 保 持 固 定 質 素 及 服 務 是 專 利 家 與 購 買 者 經 常 爭 議 的 地 方 。 購 買 者 有 時 為 了 嘗 試 自 己 的 新 構 思 而 與 全 面 的 經 營 政 策 有 所 衝 突 , 而 兩 者 有 時 在 短 線 目 標 及 長 遠 計 劃 有 所 分 歧 。
購 買 家 為 何 喜 歡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, 甘 心 花 一 筆 金 錢 作 為 專 利 費 , 其 優 點 如 下 :
(1)對 於 新 入 行 做 生 意 的 人 , 一 盤 可 追 查 及 有 成 功 記 錄 的 生 意 是 一 個 最 佳 理 想 的 起 步 點 , 最 低 限 度 可 証 明 自 己 亦 有 機 會 成 功 ;
(2)購 買 者 透 過 專 利 家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例 如 經 營 方 針 、 方 法 、 管 理 員 工 等 培 訓 課 程 , 而 將 整 盤 生 意 建 立 於 有 實 務 基 礎 上 , 比 自 己 花 數 年 探 索 來 得 快 捷 了 ;
(3)無 論 是 貨 品 標 誌 或 生 意 兩 種 的 專 利 事 業 , 在 公 眾 形 象 上 已 有 一 定 的 印 象 , 對 於 打 開 市 場 , 建 立 公 眾 形 象 的 一 環 , 專 利 事 業 家 已 代 為 宣 傳 ;
(4)經 營 成 本 會 減 少 , 主 要 是 專 利 家 已 透 過 大 量 購 買 、 經 濟 廣 告 宣 傳 、 員 工 訓 練 等 ;
(5)專 利 家 更 可 協 助 尋 找 適 合 的 位 置 開 設 生 意 ;
(6)在 申 請 貸 款 上 比 較 容 易 , 因 為 一 些 銀 行 、 信 託 公 司 , 巳 了 解 專 利 事 業 家 的 生 意 風 險 、 資 產 等 資 料 , 對 於 新 的 購 買 家 會 以 優 先 考 慮 作 為 基 礎 ;
(7)開 始 投 資 經 營 的 資 金 會 減 少 , 因 為 根 據 專 利 家 的 經 驗 , 在 建 立 一 新 店 時 , 己 將 以 往 的 心 得 加 予 此 店 , 儘 量 將 投 資 資 金 減 輕 ;
(8))購 買 人 仕 可 購 買 一 些 現 成 的 專 利 店 。
雖 然 如 此 , 但 並 不 代 表 專 利 事 業 的 購 買 者 可 循 序 漸 進 的 賺 取 利 潤 , 因 為 每 一 項 專 利 生 意 並 不 保 証 閣 下 一 定 成 功 (亦 很 少 專 利 生 意 保 証 閣 下 的 生 意 額 ), 而 且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亦 有 許 多 約 束 , 我 們 不 可 忽 視 :
(1)高 度 的 控 制 , 購 買 者 會 發 覺 專 利 生 意 的 合 約 中 包 含 有 許 多 規 條 , 例 如 每 事 均 要 請 示 總 公 司 或 需 要 得 到 總 公 司 的 批 準 ;
(2)專 利 家 未 必 是 閣 下 所 想 像 中 的 聲 望 , 甚 至 因 缺 乏 資 金 、 經 驗 等 問 題 , 而 將 購 買 者 作 為 試 驗 品 看 待 , 最 嚴 重 的 是 專 利 家 未 必 有 專 利 的 商 標 , 故 購 買 時 要 十 分 小 心 ;
(3)市 場 上 已 經 有 太 多 同 類 的 專 利 事 業 , 甚 至 本 身 購 買 專 利 的 公 司 已 經 有 太 多 的 競 爭 , 到 達 飽 和 階 段 ;
(4)購 買 者 會 低 估 所 需 要 付 出 的 金 錢 及 勞 力 , 尤 其 在 開 始 經 營 的 第 一 、 二 年 ;
(5)利 潤 及 資 金 流 動 會 高 估 或 不 理 性 地 計 算 ;
(6)專 利 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機 器 及 貨 物 可 能 比 市 面 出 售 的 為 高 , 但 因 為 合 約 的 約 束 , 而 不 能 外 求 ;
(7)專 利 家 所 答 應 的 支 持 未 必 能 兌 現 , 到 有 問 題 發 生 時 , 又 會 指 責 購 買 家 不 遵 照 所 提 供 的 指 示 去 做 而 才 會 引 致 經 營 不 佳 ;
(8)無 論 閣 下 賺 錢 與 否 , 專 利 家 均 會 從 閣 下 的 戶 口 中 提 取 專 利 費 , 這 包 括 廣 告 、 專 利 權 費 等 支 出 ;
總 括 而 言 , 成 立 一 門 專 利 事 業 或 購 買 某 種 的 專 利 事 業 均 會 有 其 利 與 弊 , 閣 下 在 選 擇 自 己 的 生 意 導 向 時 , 必 需 與 投 資 顧 問 、 律 師 等 商 議 , 才 作 進 一 步 行 動 。 在 加 拿 大 , 除 亞 伯 達 省 外 , 其 餘 的 省 份 均 沒 有 受 到 法 律 上 的 約 束 , 任 何 公 司 只 要 覺 得 自 己 有 潛 賞 發 展 業 務 , 便 可 以 專 利 事 業 的 形 式 售 予 任 何 人 , 就 算 是 亞 伯 達 省 所 立 例 管 制 中 , 並 不 代 表 這 專 利 事 業 的 可 靠 性 , 只 是 這 些 公 司 已 達 到 成 為 專 利 事 業 的 條 件 而 已 , 故 此 購 買 一 盤 專 利 事 業 , 必 需 十 分 小 心 , 因 在 這 數 年 , 已 不 斷 有 些 人 宣 稱 受 到 欺 騙 (包 括 由 華 人 所 建 立 的 專 利 事 業 ) , 但 因 為 法 律 約 束 力 不 夠 , 受 害 人 大 部 份 連 自 己 的 存 款 、 屋 子 也 賠 上 , 甚 至 銀 行 會 起 訴 這 些 人 (因 為 有 些 人 為 了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而 押 了 自 己 的 房 屋 , 但 因 失 敗 而 無 法 支 付 任 何 金 錢 ), 故 假 設 欲 購 買 專 利 事 業 , 閣 下 一 定 要 十 分 小 心 謹 慎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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