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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 擇 專 利 公 司 三 大 要 訣
我 們 如 何 去 抉 擇 一 間 好 的 專 利 專 業 公 司 , 留 意 的 事 項 包 括 :
(1)專 利 公 司 本 身 的 背 境 , 這 包 括 公 司 財 政 情 況 、 信 用 性 , 與 供 應 商 關 係 , 與 購 買 專 利 的 人 及 顧 客 的 關 係 , 在 市 場 營 業 時 間 多 少 ;
(2)管 理 系 統 , 是 否 有 足 夠 經 驗 、 信 譽 、 管 理 方 法 是 否 完 善 ;
(3)產 品 及 服 務 是 否 可 以 生 存 , 必 需 調 查 產 品 是 否 新 的 , 或 是 已 全 面 建 立 , 是 否 適 合 本 身 地 區 需 要 與 及 可 保 証 市 場 需 求 ;
(4)賺 錢 潛 質 的 機 會 有 多 少 , 相 比 之 下 回 報 率 的 時 間 有 多 長 ; 最 佳 方 法 是 與 其 中 一 位 己 購 買 這 專 利 事 業 與 閣 下 希 望 開 始 的 地 區 性 質 相 同 的 人 傾 談 , 取 得 實 際 數 據 , 這 可 方 便 閣 下 真 實 地 計 算 以 後 未 來 收 入 的 指 標 , 同 樣 可 考 慮 , 這 些 利 潤 是 否 滿 足 自 己 的 經 濟 及 個 人 需 要 ;
(5)地 點 的 選 擇 亦 十 分 重 要 , 地 點 是 否 由 專 利 家 所 擁 有 而 租 給 購 買 者 , 或 者 購 買 者 可 由 第 三 者 中 購 買 或 租 用 地 點 ;
(6)契 約 問 題 注 意 的 地 方 包 括 形 象 、 設 計 、 擺 設 、 顏 色 等 是 否 需 要 嚴 格 遵 守 ;
(7)經 營 控 製 的 標 準 性 , 產 品 質 素 是 否 統 一 , 商 標 的 形 象 是 否 固 定 , 是 否 提 供 系 統 的 經 營 控 製 手 冊 ;
(8)培 訓 及 建 立 時 的 制 度 , 研 究 需 要 培 訓 的 時 間 、 性 質 及 培 訓 內 容 , 專 利 家 在 輔 導 訓 練 , 購 買 者 在 店 內 培 訓 情 況 及 在 起 步 時 總 公 司 的 協 助 有 多 少 ;
(9)營 業 中 的 協 助 , 這 包 括 存 貨 的 控 制 、 購 買 、 單 據 、 簿 記 及 會 計 、 財 政 管 理 , 與 及 聘 請 員 工 、 培 訓 員 工 , 甚 至 開 除 員 工 的 管 理 指 導 ;
(10)廣 告 及 宣 傅 的 成 果 ; 一 般 來 說 , 購 買 者 要 給 予 一 筆 錢 作 為 地 域 性 或 全 國 性 的 廣 告 宣 傳 , 這 會 根 據 閣 下 全 年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或 固 定 每 個 月 的 數 目 , 但 我 們 要 研 究 是 否 我 們 支 付 宣 傳 費 所 收 到 實 際 效 力 , 因 為 有 時 有 些 專 利 家 收 取 廣 告 費 用 後 , 卻 沒 有 實 際 地 為 各 專 利 店 作 宣 傳 ; 另 外 , 我 們 還 要 研 究 專 利 家 所 提 供 的 宣 傳 資 料 及 方 式 是 否 乎 合 水 準 等 問 題 ;
(11)融 資 方 法 , 專 利 家 是 否 可 透 過 專 利 家 安 排 銀 行 或 財 務 公 司 給 予 借 貸 ; 此 外 , 凡 購 買 者 欲 購 買 某 個 特 別 的 專 利 生 意 , 有 三 方 面 一 定 要 十 分 留 意 , 這 包 括 : (1)地 區 ; (2)費 用 及 成 本 ; (3)取 消 或 重 新 延 長 合 約 的 細 則 ;
(1)地 區
地 區 在 專 利 事 業 中 代 表 當 購 買 者 在 購 買 生 意 後 , 他 可 在 那 一 個 範 圍 內 營 業 , 而 在 多 大 的 範 圍 內 沒 有 相 同 名 字 的 專 利 生 意 在 此 經 營 , 這 可 能 是 數 十 個 街 口 或 一 個 城 市 , 一 個 省 份 , 這 視 乎 生 意 的 性 質 及 總 公 司 的 業 務 計 劃 等 ; 通 常 有 兩 種 的 地 區 性 權 利 , 第 一 種 為 範 圍 專 利 性 (Area Franchising), 這 是 指 在 某 一 個 範 圍 內 您 有 權 在 此 銷 售 這 專 利 的 事 業 , 但 這 不 能 控 制 其 它 同 類 的 專 利 生 意 在 此 建 立 。 另 外 第 二 種 為 主 人 專 利 性 (Master Franchising), 這 是 指 購 買 者 不 但 可 獲 得 某 個 範 圍 的 專 利 權 , 更 可 在 這 範 圍 內 再 授 權 給 其 他 人 仕 銷 售 這 專 利 生 意 。 通 常 在 地 區 上 會 產 生 的 問 題 包 括 購 買 者 不 能 完 全 明 白 地 區 範 圍 的 定 義 , 加 上 專 利 家 有 時 會 用 其 他 公 司 或 已 存 在 的 專 利 店 共 同 分 享 部 份 已 劃 出 的 地 區 ; 例 如 有 些 專 利 家 原 本 將 這 一 個 範 圍 劃 分 為 四 個 地 區 , 售 予 四 個 購 買 專 利 生 意 的 人 仕 , 但 另 有 一 位 欲 在 這 地 區 開 設 生 意 , 專 利 家 為 了 賺 錢 , 便 會 在 地 區 中 抽 出 一 部 份 , 結 合 成 第 五 間 專 利 事 業 , 這 對 於 開 始 的 四 間 已 不 公 平 , 但 對 第 五 間 更 不 利 , 因 為 他 得 出 來 的 範 圍 早 已 被 四 間 所 建 立 , 客 路 一 早 已 分 散 在 四 間 之 中 , 就 算 日 後 第 五 間 開 始 經 營 , 將 比 以 往 四 間 困 難 , 有 時 專 利 家 會 在 合 約 上 訂 明 根 據 閣 下 的 地 區 範 圍 人 口 數 字 來 作 決 定 , 例 如 開 始 時 購 買 者 的 地 區 只 得 5萬 人 口 , 但 隨 著 社 區 轉 變 , 人 口 增 加 , 數 年 後 已 增 至 三 十 萬 人 , 但 閣 下 卻 沒 有 因 人 口 增 幅 一 倍 而 受 惠 , 因 為 合 約 中 或 許 訂 明 人 口 增 至 某 一 個 程 度 便 可 由 專 利 家 銷 售 另 一 間 的 專 利 店 在 此 指 定 的 範 圍 內 , 故 購 買 者 在 地 區 劃 分 時 要 看 清 楚 合 約 , 同 時 知 道 也 需 作 一 次 的 市 場 研 究 , 或 許 在 這 範 圍 內 設 設 有 閣 下 的 專 利 店 , 但 其 它 同 級 的 專 利 店 、 獨 資 經 營 商 店 已 達 飽 和 階 段 , 故 不 要 被 專 利 家 的 言 辭 而 盲 目 地 選 擇 地 區 。
(2) 費 用 與 成 本
作 為 一 個 購 買 者 ,必 需 明 確 知 道 自 己 在 開 始 的 時 間 與 日 後 的 日 子 中 支 付 多 少 錢 給 專 利 家 ,這 些 費 用 包 括 建 立 生 意 成 本 、 廣 告 宣 傳 費 、 協 助 管 理 費 、 專 利 權 費 等 等 ,要 研 究 專 利 家 所 收 的 費 用 是 否 比 市 面 同 樣 的 服 務 為 貴 外 ,更 要 詳 細 列 明 借 貸 安 排 情 形 ,支 付 金 錢 的 時 間 等 問 題 。 當 然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分 析 閣 下 所 支 付 金 錢 與 收 回 的 效 果 能 否 平 衡 ,以 下 是 一 般 專 利 公 司 所 收 取 費 用 的 列 明 表 :
(A) 開 始 建 立 生 意 的 費 用
通 常 這 費 用 會 在 合 約 簽 署 時 支 付 的 ,所 支 付 的 金 額 會 因 不 同 的 服 務 而 有 所 不 同 ,例 如 一 些 購 買 者 巳 有 商 舖 ,故 不 用 支 付 額 外 的 金 錢 給 專 利 家 作 為 找 尋 舖 位 之 用 ,一 般 開 始 支 付 的 金 額 ,主 要 包 括 宣 傳 、 培 訓 、 提 供 一 整 套 營 商 及 管 理 系 統 的 費 用 :
(B) 培 訓 新 具 工
一 般 專 利 家 都 會 提 供 免 費 培 訓 課 程 給 予 購 買 者 ,有 時 會 有 職 員 親 自 到 購 買 者 的 地 點 提 供 培 訓 服 務 ,但 大 部 份 都 在 專 利 家 的 總 公 司 或 酒 店 內 開 設 培 訓 班 ,新 員 工 有 時 欲 參 加 這 些 培 訓 班 ,必 須 自 行 支 付 交 通 、 膳 食 、 教 材 ,甚 至 住 宿 等 費 用 :
(C) 經 營 中 的 培 訓 及 管 理 費 用
(D) 開 始 協 助 建 立 生 意 及 宣 傳 費 用
(E) 定 期 性 的 專 利 費 及 服 務 費
一 般 來 說 專 利 費 會 收 取 購 買 者 所 營 業 收 入 的 一 個 百 分 比 ,支 付 方 法 可 分 為 一 星 期 、 一 個 月 或 一 季 ,主 要 視 乎 專 刊 行 業 的 種 類 ,通 常 零 售 專 利 事 業 比 服 務 性 專 利 事 業 的 專 利 費 為 高 ;
(F) 產 品 價 格 費 用
因 為 專 利 家 已 建 立 一 套 價 格 計 算 方 法 ,為 各 種 產 品 訂 下 售 賣 價 格 , 利 潤 多 少 ,而 大 部 份 的 專 利 家 要 求 各 購 買 者 由 他 們 提 供 產 品 ,嚴 格 指 定 不 準 採 用 其 他 的 供 應 商 。
(G) 廣 告 支 出 費 用
通 常 專 利 家 會 將 廣 告 分 為 本 地 及 全 國 性 ,本 地 的 會 根 據 地 區 性 及 多 少 間 專 利 而 決 定 收 取 多 少 費 用 ,而 全 國 性 則 會 用 購 買 者 營 業 收 入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來 支 出 ,一 般 是 每 星 期 或 每 個 月 支 付 。
(H) 購 買 或 租 用 機 械 設 備 及 開 業 時 的 存 貨 費 用 。
(I) 支 付 每 月 所 租 用 的 契 約 (如 商 舖 )費 用 。
(J) 支 付 由 專 利 家 提 供 中 央 系 統 的 服 務 ,例 如 簿 記 、 會 計 或 資 料 存 件 。
(K) 地 點 選 擇 及 發 展 的 費 用 。
(3) 延 長 或 取 消 合 約 問 題
通 常 一 份 專 利 生 意 合 約 由 五 年 開 始 至 二 十 年 不 等 ,假 若 合 約 到 期 後 ,購 買 者 不 能 自 行 找 任 何 買 家 接 手 ,必 需 通 知 總 公 司 或 介 紹 欲 購 買 這 盤 專 利 生 意 的 人 ,經 總 公 司 審 核 後 才 可 出 讓 。 當 延 長 合 約 時 ,一 般 專 利 家 都 會 更 改 部 份 合 約 內 容 ,例 如 增 加 廣 告 收 費 或 專 利 權 百 分 比 ,或 要 求 購 買 者 改 善 經 營 手 法 等 。 取 消 合 約 是 專 利 合 約 其 中 一 部 份 內
容 ,每 一 個 專 利 家 或 購 買 者 均 有 權 取 消 合 約 。 而 通 常 均 是 專 利 家 取 消 購 買 者 的 專 利 生 意 為 多 ,最 重 要 專 利 家 不 想 購 買 者 破 壞 專 利 事 業 的 聲 譽 ,專 利 家 一 般 會 先 警 告 購 買 者 改 善 其 服 務 ,提 供 三 十 天 的 期 限 ,假 若 期 限 到 後 仍 沒 有 改 善 ,專 利 家 便 可 自 動 取 回 這 專 利 權 。
以 下 是 大 部 份 原 因 專 利 家 取 消 購 買 者 的 專 利 權 :
(A) 破 壞 (包 括 由 債 權 人 要 求 購 買 者 宣 佈 破 產 )。
(B) 在 契 約 中 所 答 允 的 營 業 金 額 不 能 達 至 。
(C) 提 供 不 正 確 或 有 意 隱 瞞 正 確 的 財 政 報 告 ,企 圖 減 少 支 付 專 利 權 費 用 。
(D) 出 售 不 允 許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。
(E) 做 出 一 些 破 壞 專 利 家 的 聲 譽 及 商 標 的 行 為 ,在 提 出 警 告 後 仍 沒 有 改 善 。
(F) 破 壞 租 約 或 將 專 利 店 的 商 舖 地 方 再 租 予 其 他 人 作 別 的 生 意 用 途 。
(G) 不 能 如 期 或 拒 絕 支 付 費 用 給 專 利 家 ,或 故 意 遲 交 應 付 的 費 用 。
(H) 不 能 遵 照 專 利 家 營 業 的 標 準 及 程 序 ,任 意 採 用 自 己 的 管 理 經 營 手 法 。
另 外 購 買 者 取 銷 合 約 的 原 因 大 致 如 下 :
(A) 專 利 家 不 能 提 供 合 約 上 所 答 允 的 事 項 ,例 如 地 點 的 選 擇 ,經 營 上 的 輔 助 等 。
(B) 購 買 者 得 到 疾 病 。
(C) 購 買 者 已 支 付 所 有 應 付 給 專 利 家 的 費 用 ,及 其 他 財 務 上 的 責 任 。
專 利 事 業 的 合 約 是 一 份 十 分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,與 一 種 專 利 事 業 均 有 其 獨 特 條 件 ,故 沒 有 一 份 標 準 的 專 利 事 業 合 約 ,有 些 專 利 事 業 的 合 約 是 一 面 倒 地 保 護 專 利 家 的 利 益 ,專 利 家 有 很 大 的 權 力 去 控 制 每 個 購 買 者 ,當 然 大 部 份 的 專 利 家 會 擬 定 一 份 合 理 的 合 約 ,因 為 購 買 者 經 營 成 功 ,也 代 表 專 利 家 及 其 專 利 事 業 的 成 功 ,故 在 合 約 條 文 及 管 理 方 面 均 有 十 分 彈 性 的 制 度 ,專 利 家 會 根 據 每 一 個 購 買 者 所 分 佈 的 地 區 而 作 出 不 同 協 議 ,除 產 品 及 服 務 質 素 一 樣 外 ,在 宣 傅 或 管 理 方 面 可 容 許 購 買 者 多 一 點 自 由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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